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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9

內政部消防署函釋防火管理人、服勤人員、保安監督人、 保安檢查員、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及爆竹煙火 監督人未定期複訓者之後續訓練方式,請查照。

一、依據內政部消防署115年1月8日消署預字第1150400026號函

辦理。

二、內政部消防署於113年12月16日召開研商會議,其議題略

以,依消防法第13條、第13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6

及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領有合格證書者,任職

期間應於證書逾期前接受複訓,惟證書逾期後,尚未有相

關法規律定後續訓練,為明確性原則及全國執法一致性,

應研擬修法必要性及執行方式,合先敘明。

三、內政部消防署考量旨揭人員初訓取得證書被遴用執行預

防、維護、編組及演練等事項,為持續性工作,其知能非

證書逾期即喪失,爰此內政部消防署於115年1月8日以消署

預字第1150400026號函釋旨揭人員證書逾期者,其後續訓

練方式原則如下:

(一)為場所管理權人遴用之防火管理人等,以持續參加複訓

為原則。

(二)非場所管理權人遴用者,其證書效期逾3年以上,應重新

參加初訓為原則。

 

有關複訓解釋說明公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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