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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如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產生之法律訴訟,雇主應給予公假

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勞動條5字第1140148567號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所定法律訴訟,包含依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規範所進行、移付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程序,被害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部  長 洪申翰

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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