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113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一、依勞動檢查法第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於年度開始前6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
二、113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內容,包括優先受檢事業單位選擇原則、監督檢查重點與檢查及處理原則等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各勞動檢查機構,依循擬定年度勞動監督檢查計畫,並據以辦理勞動檢查、宣導及輔導相關業務。
三、113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增修重點如下:
(一)查近年部分事業單位將燃燒及消費設備以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氣體供應裝置代替儲槽供氣方式供廠場使用,如未具適當安全措施將提高火災爆炸風險,因使用風險甚高,爰增列前揭事項為監督檢查重點。
(二)鑑於112年4月29日聯華食品彰化廠發生大火重大工安事故,為防止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時緊急應變措施不當而致危害擴大,造成勞工傷亡,爰增列緊急應變措施之規劃及落實事項為監督檢查重點。
(三)鑑於112年5月10日臺中市發生固定式起重機(塔吊)掉落捷運軌道,致行駛中之捷運列車撞擊,造成民眾1死10傷重大公安事故,爰增列塔吊組立、使用、爬升及拆除檢查,及鄰近軌道之營造工程為監督檢查重點。
(四)配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8條之9規定,雇主對於高空工作車,應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並自113年1月1日施行,爰增列高空工作車作業為監督檢查重點。
(五)考量因移動式起重機外伸撐座未伸至極限導致翻覆事故時有發生,爰增列前揭事項為監督檢查重點。
(六)鑑於坊間屢傳事業單位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採取「假承攬、假合作、假委任」之名,並行實質僱傭之脫法行為,藉以規避勞動法令進而損及勞工權益,為督促事業單位與勞務提供者本於雙方實際之需求,建立合宜且適法之契約關係,爰增列前揭事項,提醒各單位注意。
四、113年度勞動檢查方針電子檔請至(https://www.osha.gov.tw/1106/1164/1165/1167/)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