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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

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管溝開挖災害防止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營署水字第1121043934號函頒訂

一、內政部營建署為維護下水道從業人員於管溝開挖作業之安全,落實「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五章露天開挖作業相關安全措施,避免因不安全的行為或不安全的環境而發生工安意外,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適用範圍及對象:

(一)適用範圍:

適用於雨、污水下水道管溝開挖工作場所,辦理管線(渠)、箱涵及設施(備)施工之相關作業。

(二)適用對象:

從事管溝開挖作業皆適用。

(三)標案發包前,主辦單位應檢視預算書圖是否依照本作業規定編列量化相關安全設施、人員防護器具等經費並納入招標文件內。

三、開挖作業相關定義:

(一)管溝開挖作業:

指於室外依據埋設管線(渠)、箱涵設計之挖掘深度、範圍採人工或機械實施之開挖。

(二)開挖最大垂直深度:

指自地表面至開挖面底部最深處之垂直距離。如採傾斜度開挖者,則應換算為垂直距離。

(三)擋土支撐:

防止管溝開挖後土砂等之挖掘面之崩塌,所設計之臨時構造,一般包括板樁、橫擋、水平撐材等組成之基本構造;針對土石崩塌、倒塌等管溝開挖作業之特定災害。

四、管溝開挖相關法令:

管溝開挖作業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主要是規定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為管溝開挖相關規定之母法,包括「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為管溝開挖之主要法規,其中重要事項包含防止露天開挖引起之崩塌災害、飛落災害、墜落災害、被撞災害及爆炸火災等職業災害危害因子之措施。

(三)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為管溝開挖之主要法規,其中重要事項包含露天開挖相關事前調查、防護、交通維持等相關規定。此外,因露天開挖營造作業及場所常發生職業之災害,故該標準中對該類作業訂有相關預防災害之規定。

(四)其他相關法令。

五、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令,防止管溝開挖作業引起之職業災害,必須實施作業處所之事前調查、挖掘面穩定角度、選任露天開挖作業主管、擋土支撐作業主管等指揮監督作業、挖掘機械等使用時應採取之措施等,均需參照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管溝開挖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辦理。

六、檢查重點及法規依據:

(一)事業單位從事管溝開挖作業安全應加強檢查以防止管溝開挖作業之職業災害,檢查重點及對應法規如附件1(摘錄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管溝開挖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

(二)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交付承攬並有管溝開挖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事業單位應採取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 條第1 項規定之必要措施。

七、下水道工程管溝開挖相關查檢表單請事業單位依契約及本作業規定訂定,因應各標案性質有特殊差異需調整下水道管溝開挖作業內容時,仍應依最新頒布之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辦理。

發布日期: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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